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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10-23 瀏覽次數:638
大批械企與經銷商被罰
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違規違法醫療器械企業的黑名單信息,這已經是第十九期。對于未經許可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了處罰。
近期,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消息,其開展的“五個專項醫療器械整治”行動中,三家民營醫療診所因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分別處以沒收過期醫療器械和4000元、20000元、22000元不等的罰款。
這次寧波市市場監管部門的“五整治”行動總共檢查了193家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除了上述三家民營醫院外,還有1家醫療美容診所因使用無注冊證產品被立案查處,4家未按規定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制度的使用單位被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同樣,三亞某中醫診所因使用過期醫療器械,被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針灸針1120支,罰款2.5萬元。
《刑法》中這樣規定處罰
那么,在法律中,對于醫療器械的處罰究竟是怎樣規定的。處罰的依據是什么。賽柏藍器械為您整理如下,建議您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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